事项类型:服务事项【联办件】
服务主题:其他事项
归属部门:学工部、学生处
办理部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办理模式:联合办理
办理对象:本科生
办理地点:东湖校区活动中心321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6∶30
承诺期限(工作日):15天
联系人:刘老师
联系电话:63742271(929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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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报名应征,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手填及复印无效)。
2.提交学校计财处(行政楼217, 12号窗口,张老师,联系电话0571-61061596)处审核,加盖部门公章。
3.提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活动中心321,刘老师,联系电话0571-63742271)对《申请表》/贷款资料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4.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5.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武肃街666号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活动中心321,刘老师,联系电话0571-63742271)。
6.学校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及资金拨付。
7.学校向学生补偿学费、偿还助学贷款或资助学费。
无
序号 | 附件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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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资助对象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主要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
2.以下学生不享受资助: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不属于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
3.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额度见表1。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之和或获得的贷款之和两者较高者据实补偿或代偿,超出表1额度部分不予补偿。
表1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 单位:元
学生类别 | 资助额度 |
本专科生(人/年/元) ≤ | 8000 |
研究生(人/年/元) ≤ | 12000 |
4.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有贷款的学生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贷款结清证明。
5.获得贷款代偿的资助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