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补助

事项类型:服务事项【即办件】

服务主题:人事劳动

归属部门:人事处、人才办

办理部门: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合署)

办理模式:线下办理

办理对象:教职工 / 社会公众

办理地点:行政楼321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6∶30

承诺期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联系人:马颖

联系电话:63748156(929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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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属提出申请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

2.人事处审批

3.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

4.次月起按月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遗属补助申请表》

2.死亡教职工火化证明

3.遗属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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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遗属困难补助表.doc 下载

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