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服务事项【即办件】
服务主题:人事劳动
归属部门:人事处、人才办
办理部门:人事处、党委人才工作办公室(合署)
办理模式:线下办理
办理对象:教职工 / 社会公众
办理地点:行政楼321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6∶30
承诺期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联系人:马颖
联系电话:63748156(9293156)
已访问3250次,被收藏1次。
1.遗属提出申请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
2.人事处审批
3.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
4.次月起按月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遗属补助申请表》
2.死亡教职工火化证明
3.遗属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序号 | 附件名称 | 下载 |
---|---|---|
1 | 遗属困难补助表.doc | 下载 |
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